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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CCC标志的使用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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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CCC标志的使用规定
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32号公告
根据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第137号联合公告,自2006年12月1日起,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,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,不得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针对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的特点,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(CCC标志)的管理和使用,国家认监委制定了《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3C标志的使用规定》(见附件),现予以公告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3C标志的使用规定
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
深圳市亿博科技有限公司(EBO)是服务全球的检验、鉴定、测试和认证机构,帮助众多行业和企业提供一站式的产品检测认证解决方案。
EBO的服务能力覆盖照明、安防、化工、机械、消费品、汽车、医疗保健等多个行业的供应链上下游,提供安规检测,EMC检测,有害物质检测,环境安全检测,性能检测,电子电器产品可靠性与失效分析,材料可靠性与失效分析,金属材料、非金属材料分析,纺织品、鞋类、皮革检测,玩具检测,食品包装和接触材料检测、认证与培训,货物适运鉴定等多项综合检测与认证服务。EBO拥有众多优秀且专业的测试和认证工程师,可为广大厂商提供认证申请、标准咨询、测试、技术支持、对策、获得认证等“一站式”服务。
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3C标志的使用规定
一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(1107类)、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(1109类)、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(1116类)等三类机动车零部件产品,在办理印刷、模压3C标志时,允许使用3C标志的基本图案,即不加“S”的变形认证标志。
二、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(1108类)在办理印刷、模压CCC标志时,允许使用标准规格3C标志式样,也允许使用“中国强制认证”标志的特殊式样,即标注变形的3C标志“CCC”式样。
三、汽车内饰件产品(1111类)允许将3C标志标注在产品本体背面。
四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(1107类)、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(1108类)、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(1109类)、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(1116类)、汽车行驶记录仪(1117类)、车身反光标识(1118类)等六类产品允许在过渡期内使用8mm标准规格标注S的3C标志,过渡期时间截止到2007年5月31日。获证企业在过渡期满后,应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标注3C标志。
对于已停产车型用于维修的下列零部件(其3C证书中注明仅用于维修):机动车回复反射器(1107类)、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(1108类)、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(1109类)、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(1116类)、汽车行驶记录仪(1117类)和车身反光标识(1118类)等六类产品,其维修零部件3C证书中列出的型号,可允许在2007年5月31日后继续粘贴标准规格3C标志。
五、上述四款之外的目录内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在标注CCC标志时,应严格按照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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